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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