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4月15日,李某收到XX地税局寄发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提醒函》,提醒函中显示李某近一年来从A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均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群体,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履行汇总纳税申报义务。以2017年3月为例(不考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李某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A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5元;同月从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000元,B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5元。李某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认为:虽然他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但是A公司和B公司均已分别为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其本人已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无需再次申报纳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明确,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A公司、B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薪金时虽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税法规定,并不能免除李某的纳税申报义务,李某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李某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提醒函提示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本案中,2017年3月李某合并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得出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370元,剔除A公司、B公司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李某仍需补缴税款980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李某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有权追缴税款并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实践中,如果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寄发的提醒函,但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提醒函中所列的多处收入,则存在以下可能:1.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盗用,用于虚列工资发放记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该纳税人从原来单位离职,原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变更申报系统的工资发放情况,误扣缴申报。遇到类似情况,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有证据表明另一单位盗用其个人信息进行申报的,该纳税人可以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举报盗用其个人信息进行申报的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也可要求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