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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优化新办纳税人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签订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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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全面贯彻省政府推行“3550”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利程度,现将新办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银税协议》),并实行网上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国税、地税联合签订《银税协议》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银税协议》的,签订方式由原来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签订统一调整为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签订。纳税人与国、地税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税协议》,即完成与国、地税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议签订。

  二、联合签订《银税协议》的办理渠道

  新办纳税人可通过国、地税任一方电子税务局办理《银税协议》联合签订事项。因特殊原因,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网上办理《税银协议》签订的具体操作步骤

  1.纳税人登录国、地税任何一方电子税务局,通过国税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综合套餐”模块或者地税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按规定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并确认一个账户作为国、地税缴税账户及社保费等基金、费缴纳账户。

2.电子税务局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户信息,生成并反馈《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电子协议书》,并支持纳税人查询、打印。

  3.纳税人与商业银行签订《银税协议》。纳税人登录开户商业银行的网银系统或手机银行,在阅读并同意《银税协议》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将《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电子协议书》的信息录入相关栏次保存提交。

  如果商业银行暂不能提供网上办理通道或者纳税人不愿意通过网银模式办理的,纳税人可到商业银行柜面办理。商业银行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务部门签订的纸质《银税协议》,改为已加盖纳税人印章的、自行打印的《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电子协议书》。

  4.《银税协议》的验证。《银税协议》的验证由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对接办理,纳税人不需要将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的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四、联合签订《银税协议》的适用范围

  联合签订《银税协议》适用于新办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首次签订。对已有的《银税协议》办理变更或撤销的,仍适用原有工作流程,不适用简化优化后的办理方式。

  五、业务咨询渠道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业务办理事宜,可通过如下渠道:

  (一)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江苏省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二)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特服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三)扫描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更多业务—二维码专题—银税协议二维码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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